转方式、调结构,是民营经济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下卦中,三爻均不当位,即初六为阴爻却居阳位(第一位)、九二为阳爻却居阴位(第二位)、六三为阴爻却居阳位(第三位),凡不当位的爻则应收敛而不得张扬,所以初六小有言,九二归而逋,六三食旧德,其结果是好的(吉),至少没有灾祸(无眚)。意思是,(因胜诉)或许受赐官服大带,但是一天之内被剥夺三次。
出处:《法学家茶座》总第39辑 进入专题: 讼卦 。讼卦体现出《易经》的务实性。讼卦从初六到上九,一方面提醒并告诫人们不要任意争讼,即使争讼也应提出合理的诉求或适时终结诉讼。九五中正且居君位,能够公正审判。意思是,诚信(有孚)被阻塞后,当事人(原告)应当心存警惕(人与人之间不讲诚信后,就可能发生争端。
讼卦卦辞中有终凶之言,对此彖辞解释为讼不可成。讼终凶还因为诉讼最终会耗费资源和精力。而一旦从生成机理的视角去观察大众道德观,我们就能够掀开道德观念的神秘面纱,进而更科学地描绘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角色。
事实上,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是通过朴素的道德教化而逐渐自发形成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规范,区别于通过专业的缜密分析而形成的外在规则。因为,这些理论根本就没有提供用于区分先进与落后的标准。的确,在大量情况下,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观念表现出了高度的趋同性,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今天同样如此,大众道德观念在国家立法(包括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
在这类问题上,确实是先形成了广为大众所熟知的道德观念,然后才出现与道德规范趋同的法律规则。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法定权利。
其既可能来自父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也可能来自师长对后生的上行下效,还可能来自社会舆论对民众的宣传攻势。事实上,法学理论界也并非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关切。生命诚然没有贵贱之分,然而,现代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在普遍增进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必然增加了事故死亡的概率(如道路交通事故)。而关于这方面的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需要在相互竞争的道德规范中做出抉择。
纵观中外法律文化的发展史,道德观念在国家立法中的角色问题始终是哲学家和职业法学家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然而,本文将尝试说明:这种认识不仅脱离了对社会实践的细致观察,模糊了法律和道德之关系的本来面目。在信息化和科技化时代,社会实践的创新速度日新月异,新型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层出不穷,且因对社会影响甚大而需要国家立法的及时规范。这决定了,一方面,社会道德所体现的行为规范是朴素的、粗糙的,其倡导的社会行为方式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
当前,无论是在法学教科书中,还是在其他职业法律人的话语体系中,都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国家立法必须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应当反映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共识。而且有可能误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社会实践,阻碍国家立法更好地增进人民的福祉。
西塞罗曾有一句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质疑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 对这些现象的切实观察,不仅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这一流行的说法。
因此,国家立法不宜简单地将既有道德观念本身作为一项独立的考量因素,也不宜在立法讨论中赋予道德观本身特别的权重,而应当侧重关注其所倡导的社会行为规范对公民社会福利的现实影响。如此一来,死亡赔偿金的机理就不再是赔偿逝者本身的生命(因为生命根本就无法赔偿),而是赔偿其他人因逝者离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维持一定的社会生活水平。一些职业法学家也在不同程度上鼓吹同命同价观念。要么简单地推定存在一种区分先进道德与落后道德的标准,而让标准本身免于被讨论。其实,国家立法必须以社会道德观念为基础这一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学家朴素道德教化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研究的结论。因为,一旦我们翻开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发展史,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法律与道德除了表现出趋同关系之外,还同时呈现出了另外三类完全不同的关系性图景。
如果特定道德观念所倡导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普遍地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那么,积极弘扬此种道德观念能够有效地降低法律规范的教育、传播和执行成本,让社会组织和运行更为和谐。然而,我们又往往无法自教和自养。
而在法律层面,不仅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确定为私人交往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而且合同法更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曾受到同命同价这一社会大众道德观的强烈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道德观念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立法的基础,不是因为道德观念本身就是不容置疑的好东西,而是因为特定社会道德观所倡导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能够普遍地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在第三类情形中,在国家立法出现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关于相应问题的社会道德观念。
一言九鼎、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习俗语言就很好地反映了此种道德观。事实上,与国家立法相比,社会道德观念具有简单易懂、易于传播、自动执行等明显优势。其实原因很简单,但却常常被忽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完全否认道德观念对于社会组织和运行的积极意义。但此时相应的社会道德观根本就不存在,要求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上 顶多是一个幻想而已。
然而,这样的理论观察是如此的抽象,以至于其看起来什么现象都能解释,但实际上却什么现象都无力解释。出处:法制日报 进入专题: 国家立法 道德观念 社会福利 。
当前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理论观察之所以缺乏解释力,主要因为他们要么想当然地将社会大众道德观念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好东西,而忽视了大量与明显不符的情形。道德教化可能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文化不稳定,经教化而成的朴素经验就不足以应付新的问题。例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法定权利。顽固和落伍并非只是口头上的讥笑,而是生存机会上的威胁。
例如,在中国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之初时,国家立法需要讨论是否限速、 限速多少,而立法当时根本就不存在相应的道德观念。例如,关于女方在解除婚约后是否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不同地域曾表现出了明显的道德观念分歧。
但无论如何,国家立法不能赋予道德观念本身以独立的价值。再如,父债子还也曾一度是不容置疑的道德准则,而今天的法律却让那些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免于承担父母留下的债务。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还深刻地观察到,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并不能靠经验作指导这类战术有时有效,有些结果也许是有益的。